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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中新網哈爾濱4月28日電(記者 楊靜)夫妻雙方協議離婚,妻子在共同財產當中分得一處住房。六年之後,“前老公公”卻提出異議,開始通過法律途徑對前兒媳名下的房產進行追討,這便是不久前哈爾濱市民張維女士的遭遇。而在張維看來,離婚已經意味著自己和前夫不存在任何法律關係,“前老公公”追討自己名下的房產更是無稽之談,根本不應該被立案。然而,其“前老公公”不僅在哈爾濱市南崗區法院順利立案,法院還將她和未成年女兒的唯一住所“判沒了”。
  據張維介紹,她與前夫張山(化名)1995年結婚,1998年張山以自己名義購買了本案中的這套爭議房產,兩人在2008年協議離婚,張山將該房產變更至張維名下。2009年張山父親張禾(化名)找到張維表示想租用張維與女兒的住所做辦公室,並另外為他們租房居住,為了方便孩子上學,張維同意。隨後張維與女兒搬到了學校附近居住,房屋租金由張禾支付。
  2012年8月,張禾停止支付張維與女兒住房的租金,張維母女欲搬回爭議房屋中居住,卻遭到張禾夫婦的百般阻撓。無奈之下,張維於2013年1月到哈爾濱市南崗區法院起訴張禾遷讓所占房產,但南崗法院竟不予立案!而張禾隨後於2013年2月起訴張維,稱張維名下的房產是由他出資購買的,現要將該房屋要回,在沒有提供實質證據的情況下,張禾的起訴卻被受理了!
  記者在張維提供的(2013)南民一初字第427號《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》中看到,法院對張維提供的離婚證、離婚協議、涉案房產的房屋所有權證,張維與張禾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等證據都進行了調查和質證,證據證明涉案房屋購買時登記在張山名下,後變更至張維名下,張禾自1998年至2006年租用涉案房屋。
  但法院在最後判決中認為,涉案房屋由張禾出資購買並長期占有使用,故判決涉案房屋歸張禾所有。其出資證據為張禾提供的時間跨度長達一年的十四筆24萬餘元銀行存取款證明,以及見證張禾交納房款的證人證言。
  按照我國《物權法》第十七條規定,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。
  為何張維的房屋產權證書不能證明其對自己房產的所有權?為何法官在最後的判決中根本不提房屋租賃合同等相關證據?時間跨度長達一年的24萬元銀行提款證明就能證明張禾出資購買了涉案房屋嗎?
  記者隨後咨詢了相關法律人士並查詢相關資料瞭解到,就算是張禾出資購買該房屋,根據我國《婚姻法司法解釋三》第七條規定: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,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,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(三)項的規定,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,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。涉案房屋購買時登記在張山名下,屬於張山的個人財產,張山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,當他與張維協議離婚時,該房產已經分割完畢,更名至張維名下,涉案房屋應歸張維所有。
  張維告訴記者,當她帶著種種疑問和不解找到哈爾濱南崗區法院立案庭法官於紅(音同)詢問時,法官明確回答她,這個案子是領導特批的!
  記者隨後就此案採訪了哈爾濱市南崗區法院,法院稱不便就案情接受採訪,而於紅法官稱此案時間太久記不清楚了。
  本案的立案和審理究竟是怎樣的過程?本網將持續關註。(完)
  (原標題:女子離婚所分房產被前老公公追索 質疑法院立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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